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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07年9月24日)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京兴财[2007]第166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北京厨房设备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克新,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崇外大街44号大康大厦908室,委托代理人:王明军,联系电话:13910795130

    被投诉人:北京市大兴区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爱玉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清澄名苑南区31号楼大兴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6层,联系电话:81296238

    采购人:北京市大兴区中小学教学技术装备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丁维庚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业路三合庄,联系电话:69256155
    中标供应商:北京鹏程恒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
    中标货物:大兴一幼食堂设备、兴达中学食堂设备
    法定代表人:林鹏程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市场路77号,联系电话:69267577

    中标供应商:北京鑫源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源达公司”)
    中标货物:瀛海学校食堂设备
    法定代表人:杨洪生
    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亚秀东路北侧006号,联系电话:67883686

    投诉人于2007年8月3日就“北京市大兴区教委装备站食堂设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编号:CGZX-2007013)采购过程及结果向本局提出投诉,经通知其对投诉书进行修改后,本局于2007年8月9日收到投诉材料,并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称:
    第一,被投诉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接受了鑫源达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
经查:鑫源达公司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07年7月19日上午8:30)之前递交了投标文件。
    第二,鹏程公司没有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递交技术规格偏离表的电子版。
经查:鹏程公司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07年7月19日上午8:30)之前递交了技术规格偏离表的电子版。
    第三,被投诉人未当众开封所有投标文件;鹏程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分包装订、分包密封和分包提交,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
    经查:开标现场,被投诉人在供应商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后对所有供应商的《投标一览表》进行了现场开封,并宣读了各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内容。
    鹏程公司等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分包装订,评标小组发现这一情况后,以“供应商投标货物属同类产品,不需要分包装订。此项不属于实质性偏差,评委可以接受,且不影响供应商相对排序”为由,继续对这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
    第四,投诉人认为在本项目上其综合得分应高于鹏程公司的得分;鹏程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过期的、无效的检测报告。
    经查: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小组根据供应商所投货物的价格、技术、服务、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财务及信誉、业绩几方面进行了综合评定,鹏程公司所投大兴一幼食堂设备总分得98分,投诉人总分得90.18分;鹏程公司所投兴达中学食堂设备总分得98.17分,投诉人总分得89.65分。
招标文件附件15-8规定:机械设备具备国家质检合格证。鹏程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机械设备国家质检合格证(投诉的是检测报告)。
    上述事实有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诉书,被投诉人的说明,评标小组的意见,评标记录等证据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评标委员会继续对包括鹏程公司在内的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北京市大兴区教委装备站食堂设备项目中大兴一幼和兴达中学食堂设备采购评标活动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不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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