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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07年6月11日)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京兴财[2007]69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大洋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威,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11号楼,委托代理人:赵晖,联系电话:13801055636,委托代理人:王伟,联系电话:828255662111

被投诉人:北京市大兴区广播电视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景波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7号,联系电话:69204451

被投诉人:北京市大兴区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爱玉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清澄名苑南区31号楼大兴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6层,联系电话:81296238

投诉人中科大洋公司于2007327就“北京市大兴区广播电视中心更新电视制播网设备招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编号:CGZX-2006037)采购结果向本局提出投诉,经通知其对投诉书进行修改后,本局于2007427收到投诉材料。现本局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项目系北京市大兴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组织的北京市大兴区广播电视中心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更新电视制播网设备货物采购项目,采用了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北京创新久合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

投诉主要涉及“技术差异和项目实施能力差异”的11个问题,经评标委员会成员复核:

第一方面:技术因素方面

1、中标单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重要技术指标和参数;

2、中标单位方案详细,整体技术考虑周全,兼顾了周边其他系统,有清晰的图示说明和详细的数据分析,符合要求;

3、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不少于3个同等规模的正在使用的成功案例,并出具经使用方盖章的使用报告”,中标单位符合此项要求。招标文件未提及“近三年内承建省级以上的新闻网、制作网、媒体资产管理系统、播出网等全台系统互连项目”。

第二方面:商务因素

4、中标单位提供的资信证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企业获得银行资信AAA”在招标文件中未列为评分标准,评标委员会没有对此项进行单独加分。

5、“近三年连续获得重合同、守信誉证书”;6、“企业具备视音频网络系统集成资质”;7、“企业荣获过国家级一级奖项、国家级二级或广电总局一等奖”这三项在招标文件中未列为评分标准,评标委员会没有对这三项进行单独加分。

8、中标单位售后体系完备,并通过ISO认证。

第三方面:价格因素

投诉人中科大洋公司在“价格因素”提出了三个问题,即9、“在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下是否应选择价格更低的企业为中标企业”;10、“是否应该选择实力更强价格又低的企业为中标企业”;11、“是否应该选择具有自主创新产品证书且价格又低的企业为中标企业”。

《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23条规定了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即“除第25条规定外,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中标候选人。如果采用综合评分法,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第五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评标方法“适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投货物的价格、技术、服务、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财务及信誉、业绩几方面进行了综合评定,中标单位得分最高。

上述事实有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诉书、说明、评标记录、复核意见等证据佐证。

本局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的职责”。按照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复核,北京创新久合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理由依据不足。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决定如下:

驳回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北京市大兴区广播电视中心更新电视制播网设备招标项目采购结果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兴区财政局                  

                        二○○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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