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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费、罚没款(物)票据审验和换发《财政票据购领证》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京兴财[2007]20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费、

罚没款(物)票据审验和换发《财政票据购领证》的通知

 

各委、办、局及社会团体:

    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统一银钱、收费、罚没款(物)票据的管理,规范票据的使用行为,结合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新版北京市财政性专用票据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决定于2007年3月15日至2007年6月30日,对我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领的统一银钱、收费、罚没款(物)票据进行集中审验,并换发《财政票据购领证》。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验范围

    中央各部、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所有使用北京市统一银钱、收费、罚没款(物)收据的单位。

二、审验内容

2006年底以前所有旧版的统一银钱、收费、罚没款(物)票据及目前使用的《财政票据购领证》。

三、换发新《财政票据购领证》需提供的材料

(一)《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证书代码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的复印件。

(三)截至2006年年底以前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银钱、罚没款(物)票据和旧版《财政票据购领证》。

四、换发《财政票据购领证》的工作程序

(一)按照所用票据种类填写《〈财政票据购领证〉审验登记表》(附后)。

(二)旧版《财政票据购领证》加盖作废章作废,将未使用的旧版的统一银钱、收费、罚没款(物)票据右下角剪角作废处理。作废旧版《财政票据购领证》统一银钱、收费、罚没款(物)票据由单位按规定保管。

(三)各单位于审验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领取新《财政票据购领证》。

(四)涉及合并及取消收费项目的单位,须办理变更、废止收费项目手续。

五、2007年7月1日旧版《财政票据购领证》废止。

 

联系电话:81296078   81296079

联系人:  刘俊文     田俊岭

 

                         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五

 

 

主题词:财政  票据  审验  通知

  抄送:各委、办、局、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大兴区财政局                        2007年2月25日印发

    打字人:刘俊文          校对人:王永顺             共印480份

购领证审验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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