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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根据国务院第192号令和财政部(2000)116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企业组织形式、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或同时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书面决定及出资证明;
2、修改后的企业章程(需经出资单位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
3、各出资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变动登记时点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4、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办理变动登记时点企业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出资人追加投资的,需提交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帐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其中按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提供出资人的批准文件或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的书面决议;
6、出资人追加投资且该出资人是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法人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和经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7、企业兼并、转让或减少国有资本的,需提交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
8、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转让国有产权收入的处置情况及有关文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申办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
三、责任科室:企业科
责任人: 朱俊华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69269988-8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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