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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注销产权登记办理程序

 

    一、办理依据:根据国务院第192号令和财政部(2000)116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企业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企业的财产清算、清算报告或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4、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5、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提供担保、冻结资产的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6、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三、责任科室:企业科

     责任人:  朱俊华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69269988-8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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